

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,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,《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》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》第一章第二条: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,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,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。
第五章第三十条: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按照国务院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,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;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,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。
为了便于企业了解北京市社保政策,简化办理程序,您只需提供以下资料,我们即可协助您轻松完成公司所有的社会保险手续。
※基本程序
一、社会保险登记证
(1)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
(2)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
(3)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
(4)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
(5)公章
二、社会保险——基本医疗保险
(1)社会保险登记证
(2)新参统人员提供:个人基本情况、2张一寸彩色免冠近照、身份证复印件
调入人员提供:
三、社会保险——基本养老保险
(1)社会保险登记证
(2)新参统人员提供:个人基本情况、身份证复印件
调入人员提供:
※缴存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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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老 |
医疗 |
失业 |
工伤 |
生育 |
公司 |
20% |
10% |
1.50% |
依行业性质 |
依行业性质 |
个人 |
8% |
2%+3元 |
0.5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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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工伤、生育保险依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性质不同,比例在0.5%-2%,个人不负担
缴存基数为员工上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,如前者无法确定则以员工第一月的工资为缴存基数,基数一经确定,一年内不得更改。
※收费标准